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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委任分支機構經理人之證明文件及經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有限合夥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有限合夥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代之。
有限合夥分支機構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一、申請書。
二、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有限合夥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應檢具申請書,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申請分支機構廢止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