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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濟部應每年進行現地或非現地查核銀樓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執行情形,並得由銀樓業所在地之地方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派員陪同現地查核。
前項查核業務,經濟部得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具查核能力之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