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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送達商業或其代理人之公文,得以電子方式作成及傳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公文下載平臺;該電子公文經商業或其代理人下載者,與紙本公文送達有同一效力。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送達前,須經商業或其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項送達之時間,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系統所記錄商業或其代理人下載電子公文之時間為準,並自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商業或其代理人未於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傳送電子公文至電子公文下載平臺後五個工作日內下載電子公文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取下該電子公文,改以紙本公文送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