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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企業併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併購: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
三、合併: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
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
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並以存續或新設公司之
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四、收購:指公司依本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
控股公司法規定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
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五、股份轉換:指公司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而由他公司以股份
、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公司股東作為對價之行為。
六、分割:指公司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
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而由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現
金或其他財產支付予該公司或其股東作為對價之行為。
七、母、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
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公司,為母公司;被持有者,為子公司。
八、外國公司: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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