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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始生前條第一項之效力:
一、使用經第十一條核定或第十五條許可之憑證機構依法簽發之憑證。
二、憑證尚屬有效並未逾使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