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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商業研究發展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人從事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開
發,並超越目前同業所提供之水準且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
補助款: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從事批發、零售、物流、餐飲、管理顧問、國際貿易、電子商務、會
議展覽、廣告、商業設計、商業連鎖加盟服務或其相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