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電子遊藝場之建築、消防安全設備、衛生及噪音標準,除應符合相關法令
規定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加強安全措施,並確保緊急避難路線之暢通。
二、營業場所經常保持清潔,燈光明亮,門窗應採用透明無色玻璃,保持
場內外清晰可見。
三、各項安全設備應定期保養維修。
四、不得安裝具有傷害性、危險性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