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電子遊藝場業不得以遊戲成績直接或間接兌換金錢、有價證券或退還款項

電子遊藝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每次兌換或取得獎
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且不得以累計方式兌換價值超過新臺幣
二千元之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