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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公司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股份交換、增加實收資本額變更登記等,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其來源(現金、貨幣債權、技術作價、勞務出資、股票抵繳、其他財產、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股份交換、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其發行股款價額、發行股數與資本額,其有溢價或折價情形,應載明每股發行金額及敘明會計處理方式,並載明增資前後之已發行股份總數及資本額。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前項資本額登記,應行查核事項如下:
一、現金股款者:應查核股款繳納情形,其有送存銀行者,應核對存款憑證;如係以票據等方式存匯轉撥者,應查核已否兌現;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繳股款者,應查核發生之原因是否確實;股款如已動用,應查核公司之列表說明,並核對各項憑證;股款轉存定期存款者,應查核是否有質押、解約、轉讓情事。
二、技術作價、股票抵繳或其他財產抵繳股款者:應查核公司股東姓名及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與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
三、技術作價及其他財產抵繳股款者:除僑外投資公司外,會計師應取得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之鑑定價格意見書,並評估是否採用;及查核相關財產是否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依法登記予公司;但依法無登記之規定者,應查核該項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交付予公司。
四、股票抵繳股款者:應查核其估價是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上市、未上櫃、未興櫃之公司股票,應以衡量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
(二)興櫃公司股票得以衡量日之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股票當日無成交價格者,依衡量日前最後一日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成交價有劇烈變動者,則依衡量日前三十日內各日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三)上市及上櫃之公司股票得以衡量日收盤價估定之。股票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衡量日前最後一日收盤價格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衡量日前三十日內各日收盤價格之平均價格估定之。
(四)前三目所定衡量日應為基準日前二個月內。
五、股息紅利轉作資本者:應依據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之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議案,就盈餘分派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予以查核。
六、法定盈餘公積轉作資本者:應依據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之轉作資本金額及提列數額之計算是否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予以查核。
七、資本公積轉作資本者:應就其種類、來源及內容是否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其沖轉之金額是否依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等事項,予以查核。
八、公司合併者:應依據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股東會、董事會之議事錄(董事同意書或股東同意書)、合併契約書、股東姓名、配發股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予以查核,並敘明所採用之會計處理方法。
九、分割發行新股者:應依據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股東會、董事會之議事錄(董事同意書)、分割計畫書、股東姓名、配發股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予以查核,並敘明所採用之會計處理方法。
十、收購發行新股者:應依據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股東會、董事會之議事錄(董事同意書)、收購契約書、股東姓名、配發股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予以查核,並敘明所採用之會計處理方法。
十一、股份轉換發行新股者:應依據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股東會、董事會之議事錄(董事同意書)、股份轉換契約書、股東姓名、配發股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予以查核,並敘明所採用之會計處理方法。
十二、股份交換發行新股者:應依據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董事會之議事錄(董事同意書)、股份交換契約書、股東姓名、配發股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予以查核,並敘明所採用之會計處理方法。
會計師依前項規定受託查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時,應查核股東人數,如有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並應查核全體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記載出資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無須檢附鑑價報告;於勞務出資部分,應另查核股東姓名及是否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