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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商展之主辦單位,除我國政府機關外,以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實收資本額合計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
二、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成立之法人。
三、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成立之農民團體。
四、經政府許可設立,以商品之展覽與推廣為目的之公益法人。
五、外國政府機關、外國駐華使領館或代表處,依據外國法令成立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