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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以公司債轉換
股份或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外匯經紀公司、
信用卡公司等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並依其性質檢附下列文件作為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之
附表,並於騎縫處加蓋會計師印鑑章,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一、股東繳納現金或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
二、減資明細表。
三、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
四、合併或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明細表。
公司申請增資或減資變更登記,應加附增資或減資基準日前一日之試算表
。
第一項應檢送之資產負債表,其與本期損益有關科目帳內未經結算而於帳
外調整者,應作帳外調整分錄並附表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