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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集管團體之稽核人員於稽核時,如發現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應據實揭露作成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
集管團體之稽核人員應將前項稽核報告送董事會,並提供各監察人查閱。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集管團體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監察人應於接獲報告後十日內,函報著作權專責機關處置。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