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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集管團體依第六條規定採取之作業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對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三、依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
四、所屬人員離職後,應將其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私自持有或繼續使用,並取消其存取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