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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計畫應納入符合第四條至第十條規定之具體內容,並適時清查其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及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作業流程,據以建立個人資料檔案清冊及處理個人資料作業流程說明文件。
集管團體應訂定本計畫之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本計畫執行狀況,確保本計畫之落實。
集管團體應隨時檢視所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及社會環境之變動,持續改善本計畫。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