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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執業期間,應每二年參加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進修,其最低進修時數為十二小時。
前項所定每二年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以其執業事實發生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
在職進修時數未達第一項所定最低進修時數者,於新年度已進修之時數,應優先抵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