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
一、申請事項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符。
二、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