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商標電子申請文件之部分或全部難以辨識或不完整者,全份商標電子申請文件視為未被電子傳達。
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含有病毒或其他惡意之程式碼者,視為難以辨識。
有前項情事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該商標電子申請文件予以隔離,不進行解毒相關程序。
商標專責機關對前項之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得於一定期間後,逕予銷毀或為其他維護系統安全之措施。
有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事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即通知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