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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專利專責機關收受使用人電子傳達符合前條且無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後,應即通知使用人;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利專責機關之標記。
二、完整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之收受時間。
三、前款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之收文文號或申請案號。
四、對所收受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之訊息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