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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依本辦法許可翻譯之重製物,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原著作之著作名稱。
二、原著作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原著作發行人之姓名或名稱。
四、原著作首次發行之年。
五、依出版法第二十條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六、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之年、月、日及文號。
七、銷售之區域。
原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者,免予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