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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1 條
集管團體經命令解散者,法院因著作權專責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