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集管團體於其管理範圍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應以相同之條件授權之。
利用人經集管團體拒絕授權或無法與其達成授權協議者,如於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者,視為已獲授權。
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向集管團體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並得同時向集管團體聲明保留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