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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員視為退會:
一、會員死亡、破產或解散。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集管團體經命令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