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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申請著作人登記時,其著作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著作人之國籍或法人之
證明文件。但得以著作人之宣誓書代之。
申請著作權登記時,除前項登記外,其著作財產權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
著作財產權人之國籍或法人之證明文件。但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宣誓書代
之。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該款規定發行事實之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四條但書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證明文件或宣誓書,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經中華民國法院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