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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 4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
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