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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 條
參選國家發明創作獎者,得於接獲專利專責機關通知評選結果後三十日內申請複查。但以一次為限。
申請複查,應由參選者填具申請書,載明欲複查之參選創作名稱及聯絡資料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