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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核准之發明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五千元。
三、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臺幣八千元。
四、第十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經核准之新型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四千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臺幣八千元。
經核准之設計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八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二千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三千元。
核准延長之發明專利權,於延長期間仍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年費;核准延展之專利權,每件每年應繳年費新臺幣五千元。
專利權有拋棄或被撤銷之情事者,已預繳之專利年費,得申請退還。
第一項年費之金額,於繳納時如有調整,應依調整後所定之數額繳納。
依本法規定計算專利權期間不滿一年者,其應繳年費,仍以一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