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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或前條規定資格之審查官,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審查工作之年資,得依下列規定採計之︰
一、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者,年資未滿三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之年資;年資超過三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審查官之年資。
二、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者,年資未滿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之年資;年資超過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審查官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