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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
二、新型名稱。
三、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五、是否為專利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