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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
原本或正本,除優先權證明文件外,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但舉發證據為書證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
原本或正本,經專利專責機關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