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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區內事業因存倉或在製之保稅貨品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其有特殊情形,報經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如仍未找回者,即將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回之部分,海關應將保證金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