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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應於土地租賃契約簽訂後六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建築許可,於領有建造執照後,動工興建,並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但有正當理由,經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