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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自行申請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應於建築物興建完成後,依投資興建計畫書所載租售價格辦理租售;其租售價格如超出原訂租售價格時,應報請園管局或分局重新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