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出租土地之地價稅由本處負擔。其他法定稅捐、公共設施建設費及工程受
益費等,則依有關規定,由各土地承租人繳納或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