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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用戶對外線及內線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標準廠房內線於建築時裝設之。
二、自建廠房內線,由用戶委託合格之水電技裝商裝設。
三、外線(包括水錶在內)應由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裝設或更換,其費用由用戶負擔。
四、外線如有損壞應即通知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查驗施工修理。所需工料費用由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負擔,如係用戶損壞由用戶負擔,用戶不得拒絕,並不得擅自修理或改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