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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土地出租核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事業申請核配土地位置及面積應由管理處或分處會同申請人現場勘測,
並參照所送建築平面配置圖及第三條之規定事項予以核配。如申請人不依
通知限期會勘或經表明毋需會勘時,得根據其投資計畫中所附建築平面配
置圖及有關資料逕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