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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私有建物徵購及出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管理處得以左列財源辦理區內私有建築物之徵購:
一、向需要使用建築物之區內事業預收價款。
二、以自籌款墊付。
三、以信託占有或抵押貸款方式向銀行融通墊付。
四、以管理處作業基金墊付。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支應之款項,管理處應於徵購之建築物出售取得價
款後歸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