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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如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投資計畫書,包括投資計畫目的、投資項目、經營團隊、研究發展團隊與其職掌、項目製程或研究發展流程、建廠或擴廠時間表、研究發展開始作業及項目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服務之時間表。
公司依前項規定檢附之申請文件,有欠缺而可補正者,本部應就全案一次通知補正;公司應於本部通知補正函文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本部應為駁回之處分。
前二項文件屬外文者,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並檢具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