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學界科技專案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定期間內,本部應進行查證。
本部依前項查證結果,得作下列決定:
一、准予結案。
二、限期改善。
三、減價結案。
四、不予結案。
經決定為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者,本部得核減該學界科技專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
查證結果屬第二項第四款者,本部於一定期間內,不受理該執行單位申請學界科技專案。
前項一定期間,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