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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執行單位得以國際合作方式引進或共同開發技術或創新模式。
執行單位進行前項國際合作者,得與合作之外國機關(構)或事業以契約具體約定下列各款事項:
一、合作標的。
二、合作方式。
三、計價方式。
四、轉授權權利。
五、使用地域。
六、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之權益歸屬。
執行單位簽訂國際合作契約所約定之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損及本部或所屬機關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