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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技術及管理機構籌組產業服務團,前往國外,提供已對外投資之業者個別診斷、深度輔導、經營管理、企業電子化、技術升級、市場行銷或其他相關服務,協助其提升經營效率及競爭力。
前項申請個別診斷、深度輔導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項申請,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參與審查;審查通過後,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審查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預期輔導之效益。
二、與臺灣產業發展之關聯性。
三、輔導項目之具體性。
四、受輔導之迫切性。
五、願作為標竿學習。
六、其他相關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