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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2 條
經評定之獲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廢止該企業所有品牌或產品之獲獎資格,並自廢止日起三年內停止本辦法各項獎勵、補助或輔導措施:
一、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相關規定,或有其他違法行為,其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致危害公共利益。
三、有嚴重損害臺灣優良品牌或臺灣精品之精神或公信力之行為。
四、未經同意擅自使用、轉讓或買賣標章。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