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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司經核准從事國外投資者,應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檢附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