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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公司,申請適用本
辦法之獎勵,應購置全新供生產或提供勞務用機器、設備或技術;新投資
創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展者應自公司
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且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
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
一、投資計畫書七份。
二、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份。
三、工廠登記證影本或足資證明為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之文件。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前項投資計畫核准函時,應副知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
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