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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屬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投資計畫,經經濟部工業局同意展延者,其依
第九條規定申請完成證明時,投資計畫實際投資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
元者,核發完成證明機關應不予核發完成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