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選擇適用本條例第九條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公司,適用免稅之所得
,以依其經核准並取得完成證明之投資計畫所產生之服務所得為限;其免
稅所得之計算方法,由財政部定之。
公司之會計帳冊簿據,對於投資計畫之勞務及非屬投資計畫之勞務,應能
明確或合理區分其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及非營業損益,並能合
理計算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