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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 10 條
新創之生技新藥公司,其主要技術提供者為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時,該
研究人員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並
得擔任創辦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
前項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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