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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經
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行或委託經營國際物流配銷之計畫書。
二、委託中華民國國內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
業務者,應另檢附其與該營利事業所簽訂生效配銷合約之中文簡譯本
。
前項申請得委任代理人為之;受外國營利事業委任之申請人,應另檢附委
託申請授權書一份。
第一項第一款經營國際物流配銷計畫書之格式,由經濟部定之。
經濟部於核發第一項證明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管轄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