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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其屬廣播電視業證明文件之核發,及
廣播電視業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須安裝於特定處所之專案認定案件,
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