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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司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其安裝地點,以該公司自有或承租之營業處所或工地處所為限。
前項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投資抵減證明所載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後查明或派員實地勘查;其結果與投資抵減證明所載事項不符者,以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者為準。
設備安裝地點如有變動,公司應檢附第五條第二項之文件,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稅捐稽徵機關得洽內政部營建署協助認定設備安裝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