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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營造業購置自行使用之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按下列百分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一、防治污染設備抵減百分之七。
二、防治污染技術抵減百分之五。
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防治污染設備,以全新者為限。